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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819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一、所詢可否於公司播放愛爾達平台上免費的奧運節目一節,按運動賽事轉播可能涉及運鏡、剪接、評論等,如該錄製行為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於公司公開播放,參酌實務司法判決見解,可能會構成公開上映之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一、所詢可否於公司播放愛爾達平台上免費的奧運節目一節,按運動賽事轉播可能涉及運鏡、剪接、評論等,如該錄製行為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於公司公開播放,參酌實務司法判決見解,可能會構成公開上映之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至於您是否已獲愛爾達公司之授權,請逕洽愛爾達釐清,以避免相關爭議。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運動賽事是否具有原創性?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819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一、所詢可否於公司播放愛爾達平台上免費的奧運節目一節,按運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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