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819
要旨
一、所詢可否於公司播放愛爾達平台上免費的奧運節目一節,按運動賽事轉播可能涉及運鏡、剪接、評論等,如該錄製行為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於公司公開播放,參酌實務司法判決見解,可能會構成公開上映之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一、所詢可否於公司播放愛爾達平台上免費的奧運節目一節,按運動賽事轉播可能涉及運鏡、剪接、評論等,如該錄製行為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於公司公開播放,參酌實務司法判決見解,可能會構成公開上映之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至於您是否已獲愛爾達公司之授權,請逕洽愛爾達釐清,以避免相關爭議。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運動賽事是否具有原創性?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