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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816

會議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又依本第40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共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惟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又依本第40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共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惟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

二、 所詢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時,是否僅須與其中一人簽署契約一節,如欲受讓之著作係屬共同著作,由多人共有著作財產權,則您須與全體著作財產權人簽署契約,如共有著作財產權人有選定代表人,則與代表人簽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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