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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812

會議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一、 市售背包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則其「款式」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如您來信所述之背包屬於前述之工業產品,販售該等背包自不涉及著作之利用。惟背包上之圖…

令函要旨

一、 市售背包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則其「款式」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如您來信所述之背包屬於前述之工業產品,販售該等背包自不涉及著作之利用。惟背包上之圖形、線條、花紋等圖樣,若有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高度)要件者,即屬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利用(如:重製)該等圖樣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 有關於您來信所詢欲在網路販售附圖之其他公司品牌設計外觀相似之背包,是否會構成侵權一節,有關法院就包包、背包造型設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涉及法院個案事實認定,無法一概而論。又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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