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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812b

會議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一、來信所附之米老鼠、小小兵、Hello Kitty等卡通人物之造型圖案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一定創作高度),而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將該等美術著作印製成遮陽布、裝飾立牌或是立體公仔裝飾於自行車上,可能涉及…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附之米老鼠、小小兵、Hello Kitty等卡通人物之造型圖案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一定創作高度),而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將該等美術著作印製成遮陽布、裝飾立牌或是立體公仔裝飾於自行車上,可能涉及「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尚與民法肖像權無涉);但是,若僅係購買現成之道具(例:美術著作之合法重製物)裝飾於自行車上,因不涉及著作之利用,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

二、如您發現店家涉有侵害著作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惟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仍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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