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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809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一、未經授權上傳他人影片至網站,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否則上傳影片者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民、刑事責任。

令函要旨

一、未經授權上傳他人影片至網站,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否則上傳影片者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如您發現盜版影片網站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情事,可檢具侵權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檢舉(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16597),或逕向各地方警察局及派出所報案。又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著作財產權人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警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809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發布,要旨:一、未經授權上傳他人影片至網站,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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