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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805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一、來信所提官方圖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商家為提供顧客抽獎贈品,將受保護之著作以客製化方式組合製作成壓克力牌,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提官方圖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商家為提供顧客抽獎贈品,將受保護之著作以客製化方式組合製作成壓克力牌,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後續將上述製作過程分享在商家網站,則又涉及「公開傳輸」行為,上開行為涉及營利(行銷宣傳商家),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應由商家取得所利用官方圖之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會涉及侵害著作權,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又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原則上係處罰實際行為人,商家尚難主張係依客戶之指示所為,而有免責之空間,合先說明。

二、另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您來函所述「把喜歡的官方圖自己印製在衣服上沒有盈利就沒有違反著作權」云云,縱您並未託請商家製作,而係自行使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他人之美術著作(官方圖)供個人非營利目的使用,惟若您係大量下載他人圖片印製在衣服上,則恐已超過「合理範圍」(請參考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尚無法主張本法第51條合理使用,特予澄清。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805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發布,要旨:一、來信所提官方圖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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