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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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所詢貴公司欲蒐集國內外新聞、研究、時事等資料,交給AI進行改寫(例如:翻譯、摘要)後,上傳至貴公司為客戶製作的網站上,如該等資料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則涉及「改作」、「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
令函要旨
一、所詢貴公司欲蒐集國內外新聞、研究、時事等資料,交給AI進行改寫(例如:翻譯、摘要)後,上傳至貴公司為客戶製作的網站上,如該等資料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則涉及「改作」、「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是以,所詢貴公司前述行為是否合於本法規定,需視實際利用情形而定,分述如下:
(一) 所利用之資料如缺乏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而非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或屬本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不得為本法保護之標的(例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因不受本法保護,從而貴公司上述行為,尚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 所利用之資料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而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如屬於「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且該論述未註明不許公開傳輸者,則貴公司利用AI將其「翻譯」及「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之行為,可依本法第61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不得進行翻譯以外之改作,並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
(三) 如所利用之資料不屬前述2種情形,且不符合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二、所詢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建議貴公司進行資料改寫及轉載時,如不確定是否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或不確定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則仍應盡力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