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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801

會議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一、音樂詞曲及其錄音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則分別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所詢翻玩重拍網路爆紅神曲,通常是逕行利用他人原曲作為背景音樂,拍攝影片上傳Youtub…

令函要旨

一、音樂詞曲及其錄音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則分別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所詢翻玩重拍網路爆紅神曲,通常是逕行利用他人原曲作為背景音樂,拍攝影片上傳Youtube等社群平台,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避免侵權疑慮。此處提供授權管道供您參考如下:

(一)就音樂著作之「重製」,可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洽詢授權事宜。

(二)就音樂或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可逕洽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並可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有關錄音著作之「重製」亦請參考此連結)。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或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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