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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730

會議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燒肉粽」音樂及錄音著作權相關事項,本局回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燒肉粽」音樂及錄音著作權相關事項,本局回復如下:

一、「燒肉粽」之詞、曲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音樂著作」,將前述歌曲錄製為音檔(如來信所述郭金發演唱版本),則為「錄音著作」,依本法第30條及第34條規定,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錄音著作則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若保護期間已屆滿,將成為公共財,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所詢於節目中演唱「燒肉粽」,或將他人演唱版本作為襯底音樂,在電視頻道或串流平台播出,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說明如下:

(一) 音樂著作:由於詞、曲作者張邱東松君已於西元1959年逝世,音樂著作因已超過保護期間成為公共財而可自由利用,無需取得繼承人之同意或授權(可參本局電子郵件1100531b)。

(二) 錄音著作:須視您欲利用之錄音著作是否仍在本法保護期間,如仍在保護期間,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如唱片公司)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建議您可先確認所欲利用版本之相關資訊,並可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是否已屆保護期間或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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