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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726

會議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一、圖庫網站上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意高度),應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美術著作,利用人應依該等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利用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

令函要旨

一、圖庫網站上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意高度),應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美術著作,利用人應依該等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利用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著作權之授權利用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範圍及條件(商業、非商業)等悉依當事人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先予說明。

二、所詢下載使用圖庫網站上的圖片,是否超出授權範圍而構成侵權問題一節,應探求當事人真意,建議先釐清授權範圍,並與圖庫網站進行溝通,如仍有爭議,除透過訴訟途徑,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情形審認外,亦可依本法第82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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