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716b
要旨
一、所詢貴樂團與合唱團欲舉辦音樂會活動,以樂器演奏與合唱歌曲,涉及利用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演出」利用行為,相關之授權管道與窗口,可參考本局「音樂著作授權管道資訊」之說明,亦可至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查詢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
令函要旨
一、所詢貴樂團與合唱團欲舉辦音樂會活動,以樂器演奏與合唱歌曲,涉及利用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演出」利用行為,相關之授權管道與窗口,可參考本局「音樂著作授權管道資訊」之說明,亦可至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查詢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管團體之資訊,並向其洽詢授權事宜。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