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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709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所詢「公司行號架設數位電視天線是否違法」,經電詢,您係欲瞭解在醫院架設數位天線以接收無線電視訊號,並提供醫院內各樓層病患觀看之適法性,請您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30206b之說明。要言之,所詢情形如係醫院於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後,再以線纜系統將該…

令函要旨

所詢「公司行號架設數位電視天線是否違法」,經電詢,您係欲瞭解在醫院架設數位天線以接收無線電視訊號,並提供醫院內各樓層病患觀看之適法性,請您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30206b之說明。要言之,所詢情形如係醫院於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後,再以線纜系統將該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分別傳送到各病房內(或其他公共空間)的收視設備,涉及「公開播送」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利用行為(一般稱為二次播送或再播送),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適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709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發布,要旨:所詢「公司行號架設數位電視天線是否違法」,經電詢,您係欲瞭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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