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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621b

會議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一、當代文篇、演講稿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所詢摘錄當代文篇、演講稿等各該文章內容作為語料來源建置成「現代漢語複句語料庫」,以電子形式透過網際網路之途…

令函要旨

一、當代文篇、演講稿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所詢摘錄當代文篇、演講稿等各該文章內容作為語料來源建置成「現代漢語複句語料庫」,以電子形式透過網際網路之途徑提供學界人士檢索與瀏覽一事,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例如第62條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任何人得利用之),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 所詢問題1及2,由於資料庫之建置通常涉及大量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縱使不涉及營利,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仍有限,故貴單位如未取得所利用各該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重製於語料庫提供公眾查詢(縱使未顯示全文),恐難主張合理使用而有構成著作權侵害之虞。又著作之利用並無所謂僅利用多少比例之量或文字幾句以內即屬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權之標準,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所詢問題3,有關洽取授權對象一節,應視貴單位所欲利用各該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而定,如著作財產權人為作者(而非出版社),則向作者取得授權即可。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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