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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604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一、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除盜版光碟外,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予以訴追。任何人雖得依法進行檢舉告發,惟如權利人並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追究其刑責。

令函要旨

一、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除盜版光碟外,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予以訴追。任何人雖得依法進行檢舉告發,惟如權利人並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追究其刑責。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涉及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604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發布,要旨:一、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除盜版光碟外,請參考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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