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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603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一、書籍之內文文字、圖片及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分別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等著作之著…

令函要旨

一、書籍之內文文字、圖片及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分別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利用之,否則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先予說明。

二、來函所詢在蝦皮販售「常用中藥總整理」予不特定人,該書籍內容若係取自其他出版社出版之國考參考書,而有複製該參考書之內容或重新編製、修改,會涉及「重製」、「改作」及「散布」他人享有著作權財產權之行為,如有將該等內容上傳蝦皮賣場供他人瀏覽,則會再涉及「公開傳輸」行為,上述行為建議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為宜,否則可能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至所詢上述行為是否會侵害出版社之權利,須視出版社是否有取得該參考書內容之著作財產權而定。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書籍內容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利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603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發布,要旨:一、書籍之內文文字、圖片及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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