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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603b

會議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一、所詢公車司機在車上播放車內收音機電台節目或音樂,或以手機開擴音播放電台節目(應指廣播電台線上同步廣播),如並未另外加裝擴音設備以擴大播放效果,則屬於單純接收之行為,不涉及著作之利用,故與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規定無涉。

令函要旨

一、所詢公車司機在車上播放車內收音機電台節目或音樂,或以手機開擴音播放電台節目(應指廣播電台線上同步廣播),如並未另外加裝擴音設備以擴大播放效果,則屬於單純接收之行為,不涉及著作之利用,故與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規定無涉。

二、所詢下載音樂燒錄光碟,僅供自己使用,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如涉及大量下載,則可能對音樂市場之銷售產生替代效果,則已超出合理範圍,恐難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另所詢幫他人燒錄音樂光碟,如非供個人或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使用,則亦無主張前述第51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恐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有民、刑事責任(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8條、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第87條第1項第6款、第93條)。要提醒您留意的是,前述行為如涉及光碟的非法重製或散布而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情形者,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檢調機關不待告訴人提出告訴,即得依法偵查、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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