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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528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一、您為經營網路商店所製作的商品圖片及文字介紹說明,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美術著作或語文著作,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

令函要旨

一、您為經營網路商店所製作的商品圖片及文字介紹說明,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美術著作或語文著作,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權利;他人如需利用您的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您(即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需負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所詢您經營的蝦皮網購賣場商品遭蝦皮公司強行下架,且未歸還您的商品圖文等情,若蝦皮公司僅係單純依其與商家約定之管理規範下架網購賣場之商品,而未涉及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規定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例如複製、上傳您的商品圖文等),則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三、至蝦皮公司能否下架您的商品、歸還您商品圖文之檔案等節,此涉蝦皮公司與使用者之使用規範與民事契約約定範疇,尚與著作權法無涉,建議另洽民事法律專家洽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528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發布,要旨:一、您為經營網路商店所製作的商品圖片及文字介紹說明,如具備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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