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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513

會議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一、電影海報、書籍封面及書籍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作高度),即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或攝影)著作或語文著作,又著作權法第27條規定公開展示權之標的,限於「未發行」之美術或攝影著作,故您來信所詢貴劇團將於舞…

令函要旨

一、電影海報、書籍封面及書籍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作高度),即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或攝影)著作或語文著作,又著作權法第27條規定公開展示權之標的,限於「未發行」之美術或攝影著作,故您來信所詢貴劇團將於舞台劇公開演出時,將正版電影海報張貼於舞台上、以及購買正版書籍作為道具使用一節,如僅係將已發行之美術(或攝影)著作及書籍等合法重製物向公眾呈現,則不涉及公開展示權及著作之利用行為,無須向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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