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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508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一、商品照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故所詢電商平台上的實物拍攝照,如攝影者就攝影標的加以選擇並安排其攝影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

令函要旨

一、商品照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故所詢電商平台上的實物拍攝照,如攝影者就攝影標的加以選擇並安排其攝影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並非單純僅為實體物之機械式再現,而可認具有原創性、創作性,即屬於受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參照本局106年7月3日電子郵件1060628),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商品照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須負擔民事、刑事責任。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照片是否屬於攝影著作、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本局為行政機關,歉難就具體個案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508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發布,要旨:一、商品照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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