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507b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除本法第11條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第12條之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原則上由實際創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照本法第10條規定),且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作為權利保護要件,先予說明。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除本法第11條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第12條之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原則上由實際創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照本法第10條規定),且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作為權利保護要件,先予說明。
二、來信所詢之插畫角色如果具有原創性(非抄襲)及創作性(具最低程度之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如該圖案係您私下自行創作完成,並非依所任職之公司指示、企劃所完成,僅係嗣後另行提供予公司作為品牌使用,則該插畫角色似非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亦非屬受聘人依委託完成之著作。此時,由著作人(即您)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三、 所詢您得否將前述創作以無償方式部分讓與公司一事,依本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所詢您讓與之範圍是否排除改作權及編輯權(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第7條及第28條之規定)、及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讓與著作財產權,您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及契約自由原則,與受讓人約定之。
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您創作之插畫角色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權歸屬為何?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加以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