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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502

會議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一、線上課程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著作,下載線上課程將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令函要旨

一、線上課程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著作,下載線上課程將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仍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綜合判斷。所詢下載線上課程,縱僅供個人複習使用,如涉及大量下載線上課程,對相關著作之市場銷售將有不良的影響,恐將逾越合理使用的範圍。另除是否違反著作權之問題外,亦應注意有無違反與販售該課程者之民事契約問題,併予提醒。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下載「線上課程」是否有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情形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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