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501
要旨
一、研究報告內容資料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
令函要旨
一、研究報告內容資料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合先敘明。
二、經電話了解,貴機關(甲方)委託廠商(乙方)進行研究調查完成報告約定由廠商(乙方)團隊中實際創作人(共7人)為著作人,貴機關(甲方)則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現上開7位著作人之一(下稱申請人)為撰寫學位論文,向貴機關(甲方)申請利用報告內容中未對外公開之資料部分,如該未公開資料亦屬於前述報告之一部分,則貴機關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授權申請人利用,而申請人則應注意著作權法第19條有關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之行使規定,至所詢註明出處方式部分,得於貴機關授權契約中約定,或由申請人參考一般論文格式註明即可。
三、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