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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426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一、有關品牌網站頁面之影片、照片與文字內容,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攝影著作」與「語文著作」,先予敘明。

令函要旨

一、有關品牌網站頁面之影片、照片與文字內容,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攝影著作」與「語文著作」,先予敘明。

二、所詢為建置家電產品資料庫的網站內容,欲於前述網站利用他人品牌網站頁面內容(影片、照片、文字等),是否會違反著作權法一事,說明如下:

(一) 如透過網路「下載」他人品牌網站頁面之影片、照片、文字等著作,再將該等著作「上傳」至所述資料庫,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且不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時(不論是否有標記來源),將可能會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二) 承上,所詢建置資料庫之行為通常涉及自網站上大量下載、上傳影片、照片、文字等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即使非直接涉及營利,恐已超出合理範圍,而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恐難主張合理使用,為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仍建議就所詢利用行為取得授權,或透過超連結方式,讓使用者於點選後直接連結至特定品牌網站頁面,則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尚不違反本法;惟若明知該連結網站頁面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涉及侵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0426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發布,要旨:一、有關品牌網站頁面之影片、照片與文字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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