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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422

會議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經電洽貴館瞭解,所詢貴館於110年度授權圖檔予乙方機關單次使用製作多媒體影片及公開上映,現乙方機關於113年度欲於其他非營利活動中再次播放該影片(未涉及重製),是否仍須再次取得貴館同意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經電洽貴館瞭解,所詢貴館於110年度授權圖檔予乙方機關單次使用製作多媒體影片及公開上映,現乙方機關於113年度欲於其他非營利活動中再次播放該影片(未涉及重製),是否仍須再次取得貴館同意一事,說明如下:

一、乙方機關於110年度使用貴館圖檔(美術著作)製作多媒體影片,該行為涉及「重製」美術著作之利用行為,已取得貴館之授權或同意,屬合法利用,而所製作完成之影片,如係由乙方機關取得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則依著作權法第25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乙方機關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於後續活動中(包括110年及本次詢問之113年利用行為)播放(公開上映)該影片。

二、至於該影片中所含之貴館授權之圖檔屬美術著作,並無公開上映權,故乙方機關之視聽著作於公開上映時,即無須再徵得貴館(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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