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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422b

會議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一、問題1、3: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1條所得轉載、翻譯者,限於「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文章),但「圖片、照片」不得轉載,亦不得將該等論述改作為影片或短影音,且前述「文章」如有註明不得轉載,即不得轉載。

令函要旨

一、問題1、3: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1條所得轉載、翻譯者,限於「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文章),但「圖片、照片」不得轉載,亦不得將該等論述改作為影片或短影音,且前述「文章」如有註明不得轉載,即不得轉載。

二、問題2:本法第52條、第61條係各自獨立之合理使用規定,利用行為只要符合第61條條文所訂之個別要件,即得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而無須再探究第52條之規定。

三、問題4: 所詢文章歸納出的結論或觀點等簡短文句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尚須視其是否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要件,以及是否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之標的等情形判斷之,無法一概而論。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特定文句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個案是否符合上開合理使用規定?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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