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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310003870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就營利性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授權之收費及計算方式請本局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就營利性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授權之收費及計算方式請本局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3年○○○○函。

二、按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授權,係以被授權之人與利用之場所為授權對象,「電腦伴唱機台」數量係計算使用報酬之標準(收費方式)(請參考本局101年5月23日智著字第10100042750號函,如附件),此為國內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針對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授權實務發展出之使用報酬計算方式,且經本局審定使用報酬率在案,先予說明。

三、就電腦伴唱機申請授權台數之計算,應視台端在同一營業場所中放置之電腦伴唱機是否有實際公開演出之利用事實,依實際使用台數計算支付使用報酬。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台端與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如何計算使用報酬發生爭議,建議仍先透過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及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之規定,備具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調解(每案需繳納規費新臺幣4,000元,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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