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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307

會議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一、小提琴伴奏譜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高度),則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所詢欲將樂譜於演奏拍攝時一併錄製於Youtube影片中公開,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

令函要旨

一、小提琴伴奏譜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高度),則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所詢欲將樂譜於演奏拍攝時一併錄製於Youtube影片中公開,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縱僅單純演奏樂譜亦同,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又縱使無涉營利行為,惟因網路之影響無遠弗屆,該等利用行為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上傳演奏影片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以免發生侵權爭議。

二、有關音樂著作之相關基本資料及由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歡迎至本局所建置之「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查詢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屬集管團體之資訊,而集管團體之聯絡方式,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授權管道說明」,您可逕向管理您欲利用音樂之集管團體洽詢並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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