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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310001680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檢察署函詢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疑義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檢察署函詢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疑義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檢察署113年1月16日新北檢貞洪112偵40376字第1139006605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三)…」,並依本款立法說明:「…部分機上盒透過內建或預設的電腦程式專門提供使用者可連結至侵權網站,收視非法影音內容;或是於網路平臺上架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APP應用程式…」(詳參附件)。因此,本款所稱之「電腦程式」,雖可指各種由程式碼組成之程式(如網站、 APP)等,然仍須具有「匯集」侵權著作網路位址,提供公眾連結接觸之功能,方為本款之規範對象。

三、因此,所詢如系爭應用程式(俗稱APP)有大量匯集連結受著作權保護內容之網址供公眾接觸,且提供者明知該等內容係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係侵害著作財產權者,自有上述本法之適用。如僅提供「賭博網站」之網址,協助教導註冊為賭博網站會員之行為,並未有上述提供連結大量匯集侵權內容之情形,恐與本法上述規定有別,似與著作權無涉。至實際情形為何,仍請貴檢察署本於職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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