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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310001380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主旨:有關您詢問的著作權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您詢問的著作權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您113年1月16日(本局收件日)致本局局長信函。

二、所詢問題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及「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等專有權利(本法第15條與第28條之1等規定參照)。所詢若特定網站未提供著作人可販售書籍之服務,此屬各網路平台與使用者之使用規範與民事契約約定,與著作權法無涉,亦無從限制著作人公開發表權或散布權之行使,並無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三、所詢問題二:本法所稱之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任何人均可進行創作,若所創作之講義或書籍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而未抄襲他人著作,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等規定參照),故所詢網路平台禁止網友私自編寫講義、書籍等行為,此亦不影響著作人之權利,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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