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210507270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私人IG粉專轉載新聞內容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私人IG粉專轉載新聞內容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2年12月15日南檢和公112調院偵753字第1129093757號函。

二、新聞之文章、照片及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者,即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換言之,文章內容如符合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縱認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求,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反之,若該文章在事實傳述以外,尚添加作者之評論及分析等,則該內容仍會受本法保護。

三、再者,將他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轉載於IG粉專,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惟依本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如符合本條所定要件,則得於網路上轉載他媒體之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之論述,惟如各媒體已註明不許轉載,即不得利用。

四、以上說明屬行政機關意見,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仍請貴署依職權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智著字第1121050727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