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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1219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營業場所利用擴音設備播放音樂,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音檔等)之「公開演出」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相關說明請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授權管道資訊」。

二、經檢視所詢之「公播音樂平台」網站,該等網站雖宣稱可免費提供營業場所合法「公播」(應係指「公開演出」)其所提供之音樂著作,惟該等網站就所提供之音樂著作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權或擁有著作財產權而為有權授權之人,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本局無從查證,建議您逕向該等網站或集體管理團體查詢、釐清,請參考本局網站「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避免相關爭議。

三、至所詢YouTube Audio Library音樂庫所提供之音樂得否公開播放一節,經檢視網站之「YouTube服務條款及細則」已載明「使用者對此音樂庫的使用方式(包括此音樂庫中的音樂檔案)必須遵守《YouTube 服務條款》。這個音樂庫中的音樂僅供您在自行創作的影片及其他內容中使用。」,至是否可於營業場所「公開演出」?恐有疑義,建議您逕洽「YouTube說明中心」了解。

四、另據了解,有部分網路音樂提供商提供專於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服務,該等服務已事先為其商業性訂戶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如Hinet放心播等,謹供參考。

五、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21219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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