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1117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另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另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合先說明。

二、 依來信所述,某生態顧問公司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生態調查計畫並提交成果報告,該研究報告之內容如符合上述要件(例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的文章、照片、圖片等),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又依雙方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屬委託機關享有,任何人欲加以利用(例如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等),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外,皆應取得機關(即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 至該成果報告中的「原始數據」如僅係將數據、數量、單純之事實、名詞等予以羅列呈現,依前述說明,該等內容或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亦不生著作權歸屬的問題;從而,所詢您欲利用該「原始數據」,連同計畫結束後持續蒐集之數據,另行撰寫學術報告並進行發表,尚不涉及著作之利用,毋庸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21117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發布,要旨: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我國著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