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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829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一、按照片、影片分別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攝影著作」、「視聽著作」,由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將著作上傳至網路則屬著作權法所稱「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一、按照片、影片分別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攝影著作」、「視聽著作」,由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將著作上傳至網路則屬著作權法所稱「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您詢問將需要購買才能取得內容的圖像影音上傳網路供不特定人閱聽是否侵權一節,依上述說明,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照片、影片上傳至網路供不特定人閱聽,如未取得該照片、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則可能已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即使有付費購買,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範圍僅限於消費者個人觀賞,並無公開傳輸權的授權,則上傳至網路的行為仍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特提醒注意。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上傳他人著作至網路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20829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發布,要旨:一、按照片、影片分別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攝影著作」、「視聽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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