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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731b

會議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申請授權利用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著作疑義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申請授權利用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著作疑義一事,說明如下:

一、 按著作權法所稱之「音樂著作」,係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通常音樂著作可分為詞、曲二部分;至「錄音著作」則指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詞、曲、錄音三者各自享有獨立之著作權,分別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如您只利用到詞、曲二部分,則毋庸取得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 另依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利用人須提出盡一切努力仍無法找到著作財產權人的相關說明,其中至少應包含:(一)向相關著作權人團體或機構查詢著作財產權人之相關訊息,經該團體或機構回覆無法得知所欲查詢之內容,或經過三十日未獲其回覆及(二)登載徵詢公告於新聞紙或著作權專責機關(即本局)網站(後略),前述(一) 、(二)程序得同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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