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726b
要旨
一、來信所詢以您與指導教授等人名義發表於國際期刊之研究論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原則上由實際從事創作之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權(本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詢以您與指導教授等人名義發表於國際期刊之研究論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原則上由實際從事創作之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權(本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規定參照),另依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等,非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故單純的數據資料或不具原創性、創作性,或有上述本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而不受本法保護,合先說明。
二、承上說明,所詢研究論文中由您所作之實驗數據,恐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而實際從事論文內容撰寫之指導教授為著作人,享有該論文之著作權(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至有關該論文得否為應徵工作而列為您的智慧財產成果?建議您逕洽指導教授並徵得其同意。另相關資訊亦可參考本局網站「有關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及「有關學生在學期間完成報告著作權歸屬之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