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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718

會議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一、所詢他人擅自將「您與客人對話之截圖」轉載到其他公開平台有無侵害您的著作權?可分為以下兩情況探討:

令函要旨

一、所詢他人擅自將「您與客人對話之截圖」轉載到其他公開平台有無侵害您的著作權?可分為以下兩情況探討:

(一) 若您與客人之對話內容屬一般日常生活對話,不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該等對話內容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將「您與客人對話之截圖」轉載到其他平台之行為,並無侵害您的著作權。

(二)若上述對話內容非屬一般日常生活對話,且對話內容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由撰寫該段對話之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他人若未經授權,擅自將上開語文著作轉載至其他平台,會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外,則須取得各項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對話內容是否享有著作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至他人擅自轉載「您與客人對話之截圖」可能另涉及個資法或刑法妨礙秘密一節,請逕洽各該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及法務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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