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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210010760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詢問客人於旅館房間使用智慧電視APP之侵權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詢問客人於旅館房間使用智慧電視APP之侵權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字2023060901號函。

二、旅館業者於客房內提供智慧電視,住客使用該電視內建可下載之影音串流服務(例如Netflix、Disney+等需登入住客私人帳號之APP)或不需登入私人帳號之Youtube觀看影音內容,旅館業者如僅單純提供設備,並未提供影音著作之內容或另行安裝APP或連結以接收盜版影音內容者,無涉著作權利之行使,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三、惟,旅館業者如明知智慧電視內載有不明可連結至非法影音內容之APP時,業者仍提供匯集此種網路連結的電腦程式或設備,供住客點選收看非法影音內容,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之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亦可能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併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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