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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607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疑義,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疑義,說明如下:

一、 所詢LOGO生成器,主要是由用戶輸入關鍵字,再由LOGO生成器利用其所儲存之大量原始圖像範本,產出不同之LOGO供用戶選擇,或由用戶直接挑選範本加以修改。該等原始圖像範本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合先說明。

二、 所詢透過該等生成器所生成LOGO之著作權歸屬及作為商用是否恰當一節,可分為下列說明:

(一)如用戶僅單純輸入關鍵字,由LOGO生成器利用AI演算法自動生成全新圖像,似無人類創意之投入,而無法主張生成LOGO之著作權。

(二)如僅係重組他人原始圖像範本,仍屬利用(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所利用原始圖像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 綜上,建議您應先釐清LOGO生成器就原始圖像範本有無取得授權,以及有無取得可轉授權予他人再商用之權利,如無法釐清確認者,建議不要為上述之利用行為,以避免發生不必要之爭議。

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生成LOGO是否有受著作權保護?是否侵害著作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20607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發布,要旨:有關所詢著作權疑義,說明如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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