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525
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規定,音樂著作(歌曲、歌詞)之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之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您所利用之作品如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已屆滿,則屬於公共財產,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
令函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規定,音樂著作(歌曲、歌詞)之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之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您所利用之作品如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已屆滿,則屬於公共財產,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變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係屬事實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