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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525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規定,音樂著作(歌曲、歌詞)之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之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您所利用之作品如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已屆滿,則屬於公共財產,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

令函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規定,音樂著作(歌曲、歌詞)之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之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您所利用之作品如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已屆滿,則屬於公共財產,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變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係屬事實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20525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發布,要旨: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規定,音樂著作(歌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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