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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417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亦即本局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

令函要旨

、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亦即本局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先予說明。

二、 來信所詢之設計如為您所設計,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等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需要為任何的註冊或登記。至於您如何證明作品係您所創作一節,可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20417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發布,要旨:、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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