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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330

會議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然著作權法對此設有例外規定,亦即若著作之輸入屬於「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入境人…

令函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然著作權法對此設有例外規定,亦即若著作之輸入屬於「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滿足「每次每一著作僅一份」者,則此輸入行為即為著作權法所容許(參照本法第87之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藉由此種方式輸入之物亦為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人得予以賣出而不會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二、 承上述,所詢有賣家從國外輸入「正品」(即「真品」)黑膠唱片加以販售,其輸入行為如符合上述例外規定,則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其他輸入情形,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縱其屬真品,該輸入行為仍會因違反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而視為侵權,須負擔民事責任,且其輸入後之銷售行為,亦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三、 再者,如該賣家所輸入者實際為盜版唱片,則涉及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重製物輸入國內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視為侵害著作權,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且輸入盜版唱片後如有銷售行為,亦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四、 另有關所詢購買到之唱片實際為盜版品如何檢舉申訴一節,您得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檢舉信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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