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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218b

會議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亦即本局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

令函要旨

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亦即本局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因此您詢問的文稿出書、音樂著作和錄影著作申請著作權事宜,自您於著作完成後即享有著作權,無須向本局申請著作權登記。

二、又著作權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要自負舉證責任,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情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便於舉證而由法院依個案情節,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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