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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201b

會議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一、因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您來信所附之「活動規劃表」,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等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需…

令函要旨

一、因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您來信所附之「活動規劃表」,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等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需要為任何的註冊或登記。另來信所附名片、存證信函表格及《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之遞狀成功通知信等,其內容或欠缺原創性、創作性,或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志工對話紀錄部分,對話內容如屬一般日常生活對話,不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該等對話內容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併予說明。

二、至於應如何保障自身著作權,因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建議您保留與創作過程相關資料(如草稿、原始檔案、或您與他人就著作相關之討論紀錄等),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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