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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1129

會議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一、來信所提及皮卡丘、馬力歐兄弟等角色圖案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為了辦理公司尾牙春酒,將上述角色圖案印製於看板供拍照的行為,屬「重製」的利用行為,如員工將含有該圖片之照片上傳網路,會再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由於前述「重製權」、「…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提及皮卡丘、馬力歐兄弟等角色圖案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為了辦理公司尾牙春酒,將上述角色圖案印製於看板供拍照的行為,屬「重製」的利用行為,如員工將含有該圖片之照片上傳網路,會再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由於前述「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故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二、個別之利用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仍須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要件才能認定,並不會因為利用行為係非營利之目的而當然屬於合理使用,為避免爭議,建議仍應向上述圖案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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