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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1117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自己所製作之數位課程影片,如具前述「原創性」及「創作性」…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自己所製作之數位課程影片,如具前述「原創性」及「創作性」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他人擅自將您的著作燒錄成光碟、大補帖販售,涉及重製、散布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若您覺得您的著作權遭受到侵害,可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亦可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11117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發布,要旨: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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