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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1003

會議日期 111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他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的著作權商品,不…

令函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他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的著作權商品,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要大量輸入國內,都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惟此規定之適用範圍,依本局歷來函釋,主要係適用於所謂的「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床單、被套可能含有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商品上的著作並非該商品的主要用途,則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不受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核先說明。

二、 承上述,所詢自海外平行輸入印有國外設計師設計圖案(美術著作)之「貼紙」(非盜版品),由於該「貼紙」似以呈現該美術著作之美感為主要用途而屬「著作權商品」,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87條之1所定之例外情形(例如: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否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其輸入行為將因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而視為侵權,須負擔民事責任,且輸入後如有銷售行為,則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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