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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729b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創作的內容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2項要件,才是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故專利圖式如符合前開要件…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創作的內容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2項要件,才是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故專利圖式如符合前開要件,不論是否經本局於專利公報中公告周知,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他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合先說明。

二、又依專利法第47條第2項規定:「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故所詢欲「使用專利圖」,如符合該條所定之要件,得依該條規定進行閱覽抄錄的利用,目的在使利用人或社會大眾知悉該專利之內容,而如對該條適用有疑義,可洽詢本局法務室(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至於利用行為如非前述之行為,則回歸著作權法規定,未經同意或授權之利用,會有侵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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