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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530

會議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所稱之共同著作,因此若一首歌是由6位作曲者共同創作,原則上,該6位作曲者即為共同著作人。又依本法第40條之1第1項、第19條第1項規定,共有著作之著作權(…

令函要旨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所稱之共同著作,因此若一首歌是由6位作曲者共同創作,原則上,該6位作曲者即為共同著作人。又依本法第40條之1第1項、第19條第1項規定,共有著作之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及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惟各著作財產權人及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故若您欲利用該首歌曲,須分別取得該6位作曲者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全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若其中3位作曲者已加入某一集管團體,則就該3位作曲者之單曲個別授權事宜,可逕與該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部分協商授權事宜;至於其他3位未加入集管團體之作曲者,仍須另外個別商洽授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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