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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516c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一、來信表示欲拍攝正版卡牌及漫畫書封面並上傳拍賣網站一節,由於卡牌及漫畫書可能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拍攝後置於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利用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屬之權…

令函要旨

一、來信表示欲拍攝正版卡牌及漫畫書封面並上傳拍賣網站一節,由於卡牌及漫畫書可能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拍攝後置於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利用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屬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合理使用,如本局網頁「(四)網路篇-11~18」所介紹,必須由司法機關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4款基準,針對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查實務上曾有法院認為在網路上銷售正版音樂唱片,將唱片封面放至網頁供人瀏覽的行為,符合合理使用之見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69號判決),供您參考;惟此乃法院針對個案情形之判斷,故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必須在具體個案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10516c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發布,要旨:一、來信表示欲拍攝正版卡牌及漫畫書封面並上傳拍賣網站一節,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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