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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10427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本法所賦予之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他人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利用其著作,又無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又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除盜版光碟屬非…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本法所賦予之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他人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利用其著作,又無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又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除盜版光碟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外,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至於您所提及權利人甲選擇在接近追訴時效6個月前2週才提出告訴,乃屬法律賦予其行使權利之範疇。故著作權人甲於發現行為人乙侵害其著作,於前揭6個月內提起告訴,則符合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另所詢著作權人丙如何保障權益的部分,因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究誰有權利,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因此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且著作財產權可讓與及繼承,宜保留相關之契約文件,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因此丙如為權利人,於發現其著作受到行為人乙侵害時,可依上述規定,檢具相關事證向警察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10427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發布,要旨: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本法所賦予之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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